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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本局於 105 年 1 月 29 日以保局(綜)字第 10510900483 號函(諒達)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4 條規定完成告知,為確保保險業履行相關告知義務,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請參考法務部函提示之步驟檢視並履行告知義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有關本會 103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6568 號函(諒達)補充說明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一、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林廠生產保溫套管之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署已於97年5月13日以環署空字第0970035229號函示在案(諒達)
一、關於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處理設施應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判定原則,本署業於84年11月30日(84)環署空字第60860號函(諒達)釋示說明在案,其中有關污染源設備是否為製程一部分之認定依據,應依該設備是否為製程生產所不可缺少之操作單元認定,即倘缺少該設備,則該製程即無法生產操作者屬之;倘其係因配合法規規定等其他因素,致配合設置於製程之設備者,則不宜據以認定為製程之一部分
一、有關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之油水分離設備,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乙事,本署業於95年7月7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47552號函、96年2月9日以環署空字第0960008215號函及96年9月13日以環署空字第0960066576號函(均諒達)釋在案
廢/停 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本署業於96年5月7日以環署土字第0960032001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公會,並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與各環保局(諒達),依本署95年7月4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之設施…,應符合本辦法法第6條第4款…之規定
關於民眾未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應否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節,請依本署96年1月4日環署廢字第0960000110號函釋(副本諒達),本權責辦理
一、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其中之一為之,本署95年11月23日環署土字第0950092247號函業函復台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另95年12月5日環署土字第0950095006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同時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諒達)
營建工地施工機具油品含硫量抽測未符合規定限值者,其處分對象疑義案,請依本署95年9月4日環署空字第0950066222號函(副本諒達)辦理,應以公私場所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營建工程業主
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係指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故障、人為疏失、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不正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內即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破壞生存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認定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其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1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本署業於82年3月24日以(82)環署空字第09955號函(副本諒達)釋在案
一、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之處分對象及適用條文疑義,查本署業於94年5月16日以環署空字第0940030551號函(諒達)復貴局在案,有關公私場所地面佈滿粒狀物,致車輛行進間產生揚塵,倘為製程之生產操作所產生者,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款規定;倘為公私場所內無適當防制措施程之營建工程或堆置粉粒狀物質等行為產生,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2款規定;另倘為工廠運送礦物、土石或其他物質,且未具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中之相關防制設備或措施,致有散布粒狀污染物者,則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
廢/停 依本署92年10月29日環署廢字第0920073706號函(諒達)述明,離島地區醫療院所自行將廢棄物裝置於符合法規之運送容器內運至碼頭,委託船運公司裝運至台灣本島之程序,屬事業廢棄物之自行清除
一、本署94年9月23日環署空字第0940073711號函(諒達)業已說明,紅磚製品製造程序以木材...等為其燃料,倘其燃燒設備係附屬於該製程,且其產生之熱能係為製程所需,而非以焚化為目的者,則應以該製程申請許可,毋須另外申請廢棄物焚化程序之操作許可
廢/停 關於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列管之營造業,其列管門檻「興建工程面積」之認定,本署已於94年7月13日環署廢字第0940054481號函(諒達)說明四,敘明係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面積認定
本案之建築物外牆設置非該建築物出租、出售或從事營業項目之商業性質廣告看板,應釐清該廣告看板之合法性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本署93年11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30079443號函副本諒達)
廢/停 本案污染行為人已屬明確,並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整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要求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評估計畫,主管機關究否仍應依據整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依本署九十三年四月二日環署土字第○九三○○二三二五○號函(諒達)說明二略以「前開整治場址,按整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調查範圍及評估對環境影響所需進行之工作,…,併請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通知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計畫,於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遵行時,方由主管機關為之」,因該廠業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主管機關仍依該廠所提出之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審核後據以實施,基於社會整體資源有效利用及立法意旨,本案不需重複進行相關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但仍請主管機關依據整治法暨相關規定本諸權責監督相關計畫之執行
有關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展延之受理審查,除應依本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環署水字第○九一○○八八○五五號函(諒達)規範外,另補充規範
有關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展延之受理審查,除應依 本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環署水字第○九一○○八八○五五號函(諒達 )規範外,另補充規範如說明,請 查照。
本署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0930010031號函釋(副本諒達),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業者,其回收項目應可包含全部之應回收廢棄物,惟業者申請登記證前如有提具「興辦事業計畫」辦理土地合法化,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限於從事原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如有違反使用者,依上開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有關發泡PS托盤裝填生鮮食品再以保鮮膜包裝之商品是否屬前揭公告所稱「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乙節,依本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環署基字第0910083170號函(諒達)說明四,該類商品非屬「消費者拆封後不可復原」之商品,故不符前揭「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之定義,其發泡PS托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器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本署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營署宅字第九二八四五五號函(諒達)主旨更正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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