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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抗字第1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則抗告人請求確認乙○○系爭公業之派下員身分權不存在,確認抗告人之派下員身分權存在,係就是否為系爭祭祀公業賴文之後裔即派下員身分權之有否等基礎事實求為確認(身分之存在與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告主張對祭祀公業陳玉樹仍有派下身分權存在,有無理由?⒈祭祀公業之派下權,非單純的財產權,而兼有身分權之性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派下權固兼具身分權及財產權之性質,惟原告本件訴請確認者乃係被告紀華泉等25人之派下身分權不存在,是原告自應就被告紀華泉等25人之派下身分權存在何以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指得參與祭祀公業運作之「身分權」,以及得為祭祀公業財產公同共有人與得享受祭祀公業解散後財產分配之「財產權」,此處雖以「身分權」描述派下權之非財產權層面,然其非指因民法親屬關係所產生之身分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爭公業自無派下身分權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4至65頁)。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再商請在世之訴外人紀○南等○○公派下員陸續拋棄身分權,此有系爭公業派下現員名冊備註欄、派下全員系統表之記載可參,從而,本件僅為派下權所屬分類之派下身分權爭議,原裁定所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外人紀育水、紀梓昭、紀迺潛(下稱紀育水等3人)業於生前拋棄對系爭公業之派下身分權與派下財產權,非僅拋棄派下財產權,被告紀華泉等25人為紀育水等3人之繼承人,對系爭公業自無派下身分權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於原審起訴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慰撫金300萬元及不當得利80萬元,就慰撫金部分固係本於相對人侵害其人格權、身分權而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惟其並非就人格權或身分權之得喪變更為主張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首開說明,原告僅就被告就系爭公業有派下員之身分權不存在、原告2人就系爭公業有派下員之身分權存在等基礎事實求為確認,自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所定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2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在身分權被侵害時,因身分權亦具有人格關係上之利益,故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第195條第1項前段關於人格權之規定得準用於身分權,而為民法第18條第3項之特別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遑論本件縱如抗告人所主張,係屬身分權之請求,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於108年3月11日至被告家中,告知祭祀公業派下員身分權不得讓與,欲修改105年讓渡書,兩造乃重新簽訂劉一選派下讓渡書(下稱108年讓渡書),約定被告保留身分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訴易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等法益以外之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在身分權被侵害時,因身分權亦具有人格關係上之利益,故依民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身分權是以身分關係為標的,而不是以身分關係當事人的人身為標的,一般來說,身分權的權利人不得基於身分權而支配身分關係相對人的人身,在法律上承認配偶權,並且將配偶權定位為身分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家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抗告人起訴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即被告夫妻二人之原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則應屬財產權訴訟,非身分權爭訟,抗告人主張本件為身分權訴訟云云,為不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見被告係疏於照顧甫出生之丙童,縱因此造成丙童遭安置而使原告未能行使其對丙童之身分權及親權,亦難認被告於未妥適照顧丙童之際,有意剝奪原告對丙童之身分權及親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家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抗告人起訴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即被告夫妻二人之原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則應屬財產權訴訟,非身分權爭訟,抗告人主張本件為身分權訴訟云云,為不可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繼承權屬身分權不可任意處分,對繼承對象之管理權兼具身分權與財產權之性質,不得單獨讓與非派下之第三人,而聲請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非(亡)公業賴仁迎之派下,難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社員權,係指社員對於社團所有權利與義務的總稱,因其係以社員的資格為其基礎,故具有身分權的性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委員選任、管理費調整,核此均非屬身分權或親屬關係,自均屬財產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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