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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受輔助宣告人原本已吃一堆藥,林鴻彰為了不動產故意傷害受輔助宣告人,讓受輔助宣告人照三餐吃藥致其腦部受損並受法院輔助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選定輔助人王紹銘執行照顧受輔助宣告人王新瑜之生活、管理使用受輔助宣告人王新瑜領取基隆市政府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用,及持有受輔助宣告人王新瑜之健保卡帶受輔助宣告人就診等之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輔助宣告人己○,亦不會辱罵恐嚇受輔助宣告人己○,沒有跟蹤過受輔助宣告人己○之事實,足證抗告人對受輔助宣告人己○並無家庭暴力行為存在,系爭保護令之核發有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輔宣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酌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獨女,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至親,其現與受輔助宣告人同住,協助處理受輔助宣告人生活醫療等事務,並與相對人共同負擔受輔助宣告人之扶養費用,與受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輔宣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詢問受輔助宣告人是否知道有家屬為其聲請輔助宣告及選任輔助人一事,受輔助宣告人無法理解何為輔助宣告及選任輔助人,依據林永義、林宏安及林宏仁均表示受輔助宣告人自結婚後即居住於現住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受輔助宣告人前往就診,致受輔助宣告人未能受妥善之醫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負責處理受輔助宣告人生活與醫療等重要事務,暨協助幫忙管理資產,使受輔助宣告人受到妥善之照顧,參以受輔助宣告人其餘最近親屬即其次子丁○○不知所蹤,受輔助宣告人之女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輔宣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受輔助宣告人,以接替聲請人上班期間協助處理受輔助宣告人起居生活及回診就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隨時照顧受輔助宣告人,反觀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女,現居與受輔助宣告人鄰近,可隨時至受輔助宣告人住所加以看顧、照護受輔助宣告人,是於相對人無法照顧受輔助宣告人之情事發生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合評估受輔助宣告人現受照顧狀況、聲請人及關係人之陳述,可知聲請人作為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女,往日便投入受輔助宣告人照護事項,於原輔助人過世後則完全接掌養護需要,聲請人對受輔助宣告人現況都有掌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等事件對於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除此之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有關受輔助宣告人之事務均由抗告人為之,衡情得以因應受輔助宣告人緊急狀況發生時之直接聯繫及處置,是由抗告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應較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反觀相對人莊志事對受輔助宣告之人林峻豪無扶養義務,自無妥善管理受輔助宣告之人林峻豪繼承取得之遺產之動機,而有可能放任受輔助宣告之人林峻豪揮霍,甚至圖謀受輔助宣告之人林峻豪之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受輔助宣告人動產如已不足支付其日常事務之各項費用,聲請人應與受輔助宣告人及關係人5人協商支付受輔助宣告人日常事務費用或處理其他受輔助宣告人財產之方案,不得單獨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拒絕抗告人、尤○惇與受輔助宣告人甲○見面,致二人完全無法得知受輔助宣告人甲○之近況並為適時之關心、維持祖孫間之感情,且相對人此種極端方式是否獲得受輔助宣告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1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黃柏軒負擔。理由一、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母,其為受輔助宣告人主要最近親屬,與受輔助宣告人同住並照顧受輔助宣告人,其表明有意願為輔助人,且查聲請人並無消極不適任之情形;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偶會攜受輔助宣告人返回新竹市居住,另自述平日受輔助宣告人若身體不適需就醫時,亦均由其協助受輔助宣告人就醫,對於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監護人具高度意願;受輔助宣告人現白天獨自生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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