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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關於輕過失責任免除之約定,依上開民法規定之反面解釋,應屬有效。即被上訴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就輕過失並不負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過失依其所欠缺之程度為標準,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及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
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2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勞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上訴人雖援引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140號判決主張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所謂過失,尚須檢視係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或重大過失。
虎尾簡易庭114年度虎簡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9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玉原簡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諸說之存在,但採抽象輕過失者,在現存判解中,尚難覓其依據,原確定判決對此過失之見解,不採抽象輕過失說,自不得指為用法錯誤。
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簡字第6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時即該當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構成侵權之抽象輕過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抽象輕過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保險上更㈡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關於輕過失責任免除之約定,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之反面解釋,應屬有效。而所謂輕過失包括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二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法特約商店應負抽象的輕過失責任於先,必要時應核對持用者的身分。
虎尾簡易庭114年度虎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之注意或輕過失』兩要件,方能排除民法第434條。
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小字第2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租約第十六條就「過失」既未約定係屬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或抽象輕過失之何種,當應解為無論係重大過失或輕過失皆應負責,方符當事人真意云云。
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小字第4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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