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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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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司法警察官,故知悉拒卻通譯黃英慈之原因在後,依法聲請拒卻通譯黃英慈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司法警察官,故知悉拒卻通譯黃英慈之原因在後,依法聲請拒卻通譯黃英慈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五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原裁定以:「到處亂告人」一句,苟出自通譯陳瑞蓮之口,究否足認通譯陳瑞蓮執行通譯職務及書記官王曉雁執行紀錄職務即有偏頗之虞,原來非無審酌餘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通譯李眉君(下稱李眉君)乃印度裔取得我國國籍之人,依據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6年度轄區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李眉君得為「烏爾都語」之法庭通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院通譯迴避者,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又法院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故依上開規定,若非屬法院職員之通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到處亂告人」一句,苟出自通譯乙○○之口,究否足認通譯乙○○執行通譯職務及書記官甲○○執行紀錄職務即有偏頗之虞,原來非無審酌餘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按通譯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通譯迴避,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條、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通譯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通譯迴避,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明。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通譯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通譯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處理者而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通譯向林金蘭說明時,林金蘭望向通譯,與通譯間之對答神色自然, 並能輔以簡單手勢回答。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通譯處理事務有所不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司法通譯在目前實務運作上,卻也存在不同通譯間能力落差的問題,縱使每年就司法通譯有固定培訓,但每位司法通譯可能在語言及訴訟程序掌握上仍有落差,一般來說,在刑事訴訟程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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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通譯黃英慈除擔任本案通譯外,並未參與本案之偵查作為,是通譯黃英慈並未於本案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書記官、通譯應該依法處分,公文書上面居然沒有法官的名字,竟然是院長?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自難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即認通譯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其聲請通譯迴避,不應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見被告機關事前並無詳查李乾光語言能力是否適格擔任通譯,亦未督促其接受司法通譯應有之嚴謹訓練,被告對於通譯人員名冊之編列有疏漏,況本件承辦員警明知該通譯確有適格與否疑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㈠聲請意旨雖認系爭詢問過程通譯萬金寶有為虛偽通譯之高度可能性,即在丙○○對手語的理解及表達能力均有問題之情況下,仍於111年9月26日法官履勘現場時通譯丙○○表示想跟甲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卷查,原審係依規定指定通譯彭世綱先生(與檢察官訊問及第一審審理時之通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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