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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3 筆:名稱 9・條文 124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預覽 ↗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預覽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預覽 ↗
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用遷調實施要點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基準預覽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預覽 ↗
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預覽 ↗
條文定位124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1 條預覽 ↗
一、為提升法院傳譯品質,建立通譯行為基準,特訂定本規範。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2 條預覽 ↗
二、通譯應遵守法令及本規範,秉持熱誠及耐心,以公正、誠實之態度執行傳譯職務。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3 條預覽 ↗
三、通譯應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4 條預覽 ↗
四、通譯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5 條預覽 ↗
五、通譯執行職務時,應忠實傳譯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內容,不得有擅自增減、潤飾、修改、曲解原意或隱匿欺罔之行為。
通譯執行職務時,如發現誤譯,應即主動告知法院,並協…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6 條預覽 ↗
六、通譯就傳譯案件所涉之法律、訴訟程序、專業知識或其他陳述用語不明瞭時,應主動告知法院協助釐清。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7 條預覽 ↗
七、通譯就傳譯案件如有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不得執行職務。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8 條預覽 ↗
八、通譯就傳譯案件如有拒絕通譯原因、利益衝突或其他影響其忠實、中立執行職務之情形,應主動告知法院。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9 條預覽 ↗
九、通譯執行職務時,不得就案情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陳述個人意見。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10 條預覽 ↗
十、通譯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並應避免與傳譯案件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有案件外之接觸。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11 條預覽 ↗
十一、通譯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個人隱私或非公開訊息。
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第 12 條預覽 ↗
十二、通譯應善用教育訓練課程,保持並充實職務所需智識及傳譯技能。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 1 條預覽 ↗
…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之權益,並利其使用通譯參與訴訟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 2 條預覽 ↗
…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案件。
本作業規定所稱通譯,除另有規定外,指法院現職通譯及特約通譯。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 3 條預覽 ↗
…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如附件)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 4 條預覽 ↗
四、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通譯時,宜先選任現職通譯,於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得選任特約通譯。
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特約通譯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 5 條預覽 ↗
五、對於案情繁雜之案件,法院得選任二名以上之通譯,分為主譯及輔譯。
主譯傳譯時,輔譯應始終在庭,並專注留意主譯傳譯之正確性。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 6 條預覽 ↗
六、法院應視實際開庭情形,酌定休息時間,避免通譯執行職務過勞而影響傳譯品質。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 7 條預覽 ↗
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法院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傳譯人員之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
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 8 條預覽 ↗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及開庭報到處應備置使用通譯聲請書,俾利需要傳譯服務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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