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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聲明:不經言詞辯論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5753號周舒雁、鄭三源、周美月、王聖惠違法徵收罪未有合法簽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更(一)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並無抑留剋扣罪即不得提起自訴之罪較重於違法徵收罪即得提起自訴之罪之前開法文所示除外情形,依前開說明,本件自得提起自訴,先此敘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再審被告瀆職公務員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再審被告之公務員涉犯背信罪、包庇若干犯罪行為人涉犯違法徵收罪犯罪、若干人涉犯違法徵收罪犯行(即是在潮州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更(一)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違法徵收罪嫌。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三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違法徵收罪,祇以公務員對於所徵收之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即行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五六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指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違法徵收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細繹附件自訴狀,本件自訴人蔡照係自訴被告王國楨及土地銀行台北分行放款部襄理二人涉嫌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違法徵收罪及同條第二項抑留剋扣罪嫌,原審僅就抑留剋扣部分加以論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之違法徵收罪,其被違法徵收稅款之個人,固得提起自訴,惟按該條項之罪,以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為構成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濫權不予追訴處罰罪、違法徵收罪、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之法定刑均較偽造文書、詐欺、背信、恐嚇、以文字誹謗名譽等罪為重,是以本件不得提起自訴部分,顯係較重之罪甚明。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戊○○自訴被告等法官、檢察官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仲裁罪、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罪、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違法徵收罪、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務員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公司指訴被告等違法徵收罪嫌部分,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五二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之被訴基本事實及所指被告均屬同一,該案既已偵查終結,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違法徵收罪,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明知之要件,始稱相當;如誤為應徵收而徵收,尚欠缺意思要件,不能成立本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當時有扣繳則無逃稅問題,被告明知此事實不追究,經自訴人多次陳情,及財政部賦稅署指示,被告竟違法強行對自訴人課稅並處以罰鍰,嚴重損害自訴人權益,其所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公務員違法徵收罪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被告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人員共同違法徵收不應徵收之增值稅,已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違法徵收罪,原審判決上訴駁回,顯有未當云云,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等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自訴違法徵收部分:自訴人認被告甲○○○與同案被告賴義富、蘇文東、柯禎仁、洪東煒、陳財源、陳桂英、林月姮、張清水、吳新福等人共同涉犯違法徵收罪嫌,係以本件土地買賣既因被告甲○○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陳詞,謂被告甲○○係犯違法徵收罪,上訴人等得提起自訴云云,為事實上之爭辯,並為實體上之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全文內容,並無裁判費用項目,法官林中如私自編列入款項目,已觸犯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顯有違誤,爰提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既混矇違法移轉,但事後查明無自耕能力證明即為自始無效之買賣,自無所謂移轉而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名目,則被告等人何來代繳,更遑論分期繳納,被告丙○○等人顯有共同涉嫌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違法徵收罪及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乙○○以被告甲○○涉犯違法徵收罪,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四00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九十二年度上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所訴違法徵收罪,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五二號公務員對於租稅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罪嫌一案(原案尚包括妨害秘密等罪),兩者基本事實及被告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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