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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及遺棄罪一案,經鈞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五號,判決過失傷害處有期徒刑六月,遺棄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又鈞院八十七年度上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上或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關於遺棄罪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有義務遺棄罪所保護之法益,一般採體系解釋之觀點,認遺棄罪章既係緊接著殺人、傷害、墮胎等保護生命、身體法益免於受實害結果之罪章而為規定,有義務遺棄罪即屬對生命、身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遺棄罪之成立,應以被害人有救助可能性為前提,倘上訴人當時縱予救助,仍難免發生死亡之結果,是否能成立遺棄罪,即非無疑,原判決未為必要之說明,亦有違誤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交簡字第二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解,不僅無法達到補充遺棄罪規範不足之功能,反而產生至少部分排除遺棄罪(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不再適用之不當後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僅無法達到補充遺棄罪規範不足之功能,反而產生至少部分排除遺棄罪(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不再適用之不當後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甲○○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肇事遺棄罪為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⑵實務上曾有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僅無法達到補充遺棄罪規範不足之功能,反而產生至少部分排除遺棄罪(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不再適用之不當後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度偵字第78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僅無法達到補充遺棄罪規範不足之功能,反而產生至少部分排除遺棄罪(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不再適用之不當後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僅無法達到補充遺棄罪規範不足之功能,反而產生至少部分排除遺棄罪(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不再適用之不當後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僅無法達到補充遺棄罪規範不足之功能,反而產生至少部分排除遺棄罪(第294條第1項)不再適用之不當後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賴建銘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就其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上更(一)字第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不能證明被告犯遺棄罪,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判決未能詳為勾稽,論處被告遺棄罪刑,即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遺棄罪,指摘原判決關於遺棄罪部分為不當,提起上訴,為有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僅無法達到補充遺棄罪規範不足之功能,反而產生至少部分排除遺棄罪(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不再適用之不當後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主文甲○○所犯肇事遺棄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與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違背義務遺棄罪,兩罪之構成要件並非完全相同,且原判決僅以違背義務遺棄處斷,上訴意旨㈠㈡兩項指摘原審既論肇事遺棄罪,即不得再重複以違背義務遺棄罪相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此項義務之人,縱不履行義務,而被扶養保護人,並非絕無自救能力,不能成立該條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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