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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家他字第1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聲請人訴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酌定未成年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現上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業經本院裁定確定在案,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乙○○於程序中反聲請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兩案合併審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請人張○○非訟代理人周嘉鈴律師即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聲請人與林得文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核本件為部分為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為因代墊扶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司家他字第2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㈠兩造間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4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上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司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兩造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家救字第69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經本院審閱109年度家親聲字第523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民事卷宗,可見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給付扶養費事件尚非不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2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經本院審閱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78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民事卷宗,可見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尚非不合法,亦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1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經本院審閱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07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民事卷宗,可見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尚非不合法,亦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經本院審閱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6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民事卷宗,可見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尚非不合法,亦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經本院審閱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99號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民事卷宗,可見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尚非不合法,亦無不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7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王青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7號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之民國109年1月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2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觀諸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扶養費之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他字第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兩造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29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相互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13號、第214號民事事件審理,上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25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1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64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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