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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有物保全請求權包括除去妨害請求權與防止妨害請求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有物保全請求權包括除去妨害請求權與防止妨害請求權。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三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行使系爭土地之回復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或防止妨害請求權,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自無消滅時效期間應自何時起算之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件之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5條規定聲請假處分,惟其主張之事實,暨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民法第18條第l項後段規定之防止妨害請求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所有人對於他人以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以外之方法,妨害其所有權之行使或有妨害其所有權行使之虞時,即得藉除去妨害請求權或防止妨害請求權,以除去或防止妨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本諸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行使防止妨害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於台中縣大雅鄉○○段八一0地號土地如附圖二所示八一0 A00二面積0‧00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抗告人既係代位行使林正明等7人對於黃珍齡、黃麗齡、張秋和、張菀心及春煇公司之防止妨害請求權,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就林正明等7人與黃珍齡、黃麗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四一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之起訴狀係以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至上訴審復追加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及占有人之防止妨害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由法院擇一判決確認上訴人就系爭之停車位有使用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院7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767條所定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9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8號法律問題研究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767條所定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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