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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且該上訴人債權所擔保之抵押權因經過5年之除斥期間而消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六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延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除斥期間係權利存在期間,並無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如抵押權人於起訴後,未行使其抵押權,其除斥期間仍在繼續進行中,不因已起訴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而中斷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除斥期間時點,惟係將除斥期間起算點另認定為:「應自被上訴人向高雄縣政府申請調解,而於87年6月25日接獲高雄縣政府函復上訴人未依限改善,提撥職工福利金及退休準備金,
內湖簡易庭鈞院以92年度執字第227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於除斥期間經過前,均無聲請拍賣抵押物或聲明參與分配,故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而除斥期間有無經過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1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前揭實務見解所示,亦無中斷之問題,故本件債權人於除斥期間經過即109年6月28日後,其權利即歸消滅,不因前曾於除斥期間5年內聲請執行而重行起算,又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
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則否,即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則否,即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條之5年期間即屬除斥期間,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形成權僅有除斥期間,無適用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餘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限制,縱該法律上親子關係之基礎事實即真實自然血統之聯絡或有不符,然此本於該法律規定除斥期間所為規範子女身分安定性與血統真實性之衡量,當非於該法定除斥期間經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爭點:㈠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已逾1年除斥期間?本件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期間,誤將提存不合法而不能起算之十年除斥期間,解為自提存翌日起算十年之除斥期間,顯有誤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被告陳謹、陳子瑋均在除斥期間經過前即已實行其抵押權,自無除斥期間繼續進行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起訴已逾1年除斥期間,為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9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前開條文有關限定繼承除斥期間之規定雖於上開日期修正為: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惟就繼承之事實發生在前揭條文修正前,且修正當時已逾修正前限定繼承除斥期間規定之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並不得展期,亦即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2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林進發於73年2月2日死亡,死亡時,抵押權尚未因逾民法第880條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而消滅,由繼承人繼承取得抵押權後,方因逾除斥期間而消滅,消滅事由在繼承人取得抵押權之後始發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4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前開條文有關限定繼承除斥期間之規定雖於上開日期修正為: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惟就繼承之事實發生在前揭條文修正前,且修正當時已逾修正前限定繼承除斥期間規定之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該債權所擔保之抵押權因經過5年之除斥期間而消滅。
臺東、成功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②5年除斥期間屆滿日為72年06月29日24時(即債權時效消滅日67年06月30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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