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原木抵償之處理方式,均係在臺灣協商談定後或藉由越洋通訊方式與上訴人確認,此揭行為係屬與背信委任事務範疇,又該信函且屬於背信罪之犯罪結果之一部份及侵占罪事實結果之證明,依據隔地犯之概念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7)被告以原告提供產品資訊予全勝公司,並進而將提供資訊之行為,作為認定原告為隔地犯之依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可區分為事物管轄、土地管轄及審級管轄,以土地管轄為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明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參照刑法第4條關於「隔地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被詐欺人而非行為人所能決定,且匯款若未達於行為人可得支配之情形(即進入行為人指定之帳戶)前,亦不能謂犯罪結果已經發生,此又非刑事訴訟法所稱之行為地,並無刑法學理上所稱「隔地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被詐欺人而非行為人所能決定,且匯款若未達於行為人可得支配之情形(即進入行為人指定之帳戶)前,不能謂犯罪結果已經發生,故匯款地並非刑事訴訟法所稱之行為地,亦無刑法學理上所稱「隔地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罪事實發生於一法院之管轄區域者,應由該法院管轄,固無問題;如犯罪事實跨於數法院之管轄區域,即所謂隔地犯,其犯罪事實一部發生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並不以行為情節或所犯罪名輕重為考量管轄權有無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上訴意旨則以:㈠即成犯與繼續犯之區分,繫於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是否包含時間繼續性之要件,分類之意義在於判斷犯罪行為終了、既未遂及伴之而來的幫助犯、中止犯等問題,與刑法第4條隔地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可區分為事物管轄、土地管轄及審級管轄,以土地管轄為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即明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參照刑法第4條關於「隔地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可區分為事物管轄、土地管轄及審級管轄,以土地管轄為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即明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參照刑法第4條關於「隔地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被詐欺人而非行為人所能決定,且匯款若未達於行為人可得支配之情形(即進入行為人指定之帳戶)前,亦不能謂犯罪結果已經發生,此又非刑事訴訟法所稱之行為地,並無刑法學理上所稱「隔地犯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被詐欺人而非行為人所能決定,且匯款若尚未達於行為人可得支配之情形前(即進入行為人指定之帳戶),亦不能謂犯罪結果已經發生,此又非刑事訴訟法所稱之行為地,並無學理上所稱「隔地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被詐欺人而非行為人所能決定,且匯款若尚未達於行為人可得支配之情形前(即進入行為人指定之帳戶),亦不能謂犯罪結果已經發生,此又非刑事訴訟法所稱之行為地,並無學理上所稱「隔地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侵占罪為即成犯,一有侵占行為,犯罪即屬成立,並無結果發生地之存在,縱使被告在越南胡志明市之侵占行為造成華航公司總公司之財產損失,亦難謂結果發生地係在我國領域內,並非所謂之隔地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即成犯與繼續犯之區分,繫於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是否包含時間繼續性之要件,分類之意義在於判斷犯罪行為終了、既未遂及伴之而來的幫助犯、中止犯等問題,與刑法第4條隔地犯區分犯罪行為與結果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犯罪行為之「行為」與「結果」分屬兩地,則屬於「隔地犯」,若行為地與結果地二者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固屬在中華民國領域犯罪,惟若行為與結果相隔二地,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5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轄、土地管轄及審級管轄,以土地管轄為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即明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參照刑法第4條關於「隔地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丙○○與「阿寶」事前既有犯意聯絡而共同實施本件變造護照之犯罪行為,則被告丙○○交付照片予阿寶換貼於護照之行為即屬共同變造之著手,既屬我國國境,依刑法第4條針對隔地犯之規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可區分為事物管轄、土地管轄及審級管轄,以土地管轄為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即明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參照刑法第4條關於「隔地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之隔地犯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四條「隔地犯」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故於刑事法「地」之概念,需以「領土主權」為據,殆無疑義。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