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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張得勇並無雙方代理兩造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意,即令有雙方代理,亦因伊不承認而無效。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禁止雙方代理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依民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規定,代理人經本人許諾,得為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見就訟爭股票之買賣,陳南生係屬「雙方代理」。但因兩造均否認有雙方代理情形,應認陳南生於為「雙方代理」時,未得兩造之許諾。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人依民法第一百零六條許諾被授權人得為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等語,然僅得證明出具授權書予張三賢之被上訴人等人授權張三賢本人就系爭土地之辦理繼承、過戶、買賣事宜得為雙方代理之行為,至買賣之買受人及價格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本件並無雙方代理問題存在:若原告認為被告並未取得屋主授權,何來原告主張之雙方代理無效之情事,更何況系爭票據債權存在與否,與所謂雙方代理並無關連,且法律上雙方代理並非一律禁止而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非強行規定,代理人如事先經本人許諾,即得為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此觀該條前段規定自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倘系爭契約之當事人為兩造,是否有雙方代理之情事?若屬雙方代理,是否因法老王公司事後未為允諾而對法老王公司不生效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借貸契約違反雙方代理之規定,且未經本人承認,故借貸契約對本人不生效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縱其除去雙方代理情形之相關程序繁雜,然因被告如逕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無從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但書第3款規定辦理分割,若責令被告因系爭土地有前開雙方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民法第106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臺上字第840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監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監護人本身為繼承人兼亦同為繼承人身分之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為辦理繼承遺產登記,事涉民法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規定,乃屬「因特定事項」行使監護權遭遇障礙之單一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禁止雙方代理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依民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規定,代理人經本人許諾,得為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4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4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查民法第一百零六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並非強行規定,代理人如事先經本人許諾,即得為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此觀該條前段規定自明。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因系爭買賣契約因違反禁止雙方代理規定,於契約當事人拒絕同意雙方代理之前,為效力未定而非無效之法律行為,因此林姓公司主張林姓宗廟應自六十八年十二月間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時起,即應返還就該屋所得之利益云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監字第3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285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並經本院94年度監字第363號裁定選定聲請人劉健一為禁治產人丙○○之監護人,現因欲辦理分割繼承,而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繼承人,聲請人涉有雙方代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系爭契約是否因違反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之禁止規定而無效?如有雙方代理之情事,被上訴人以雙方代理為由拒絕承認本件買賣契約是否有違誠信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上訴人亦同意丙○○之雙方代理行為。依民法之例外規定,許可雙方代理,雙方代理亦為仲介業者之常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意思,並未同意上訴人雙方代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上開法律規定之立法理由第3項係謂:本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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