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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非常上訴意旨:詳如附件非常上訴書之非常上訴理由所載。二、本院按:㈠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四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提起非常上訴或出具意見書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亦非刑停止執行之原因,是出具意見書請求提起非常上訴否與確定判決執行無涉,縱檢察官有應為而未為之情形,亦非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事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原確定判決縱有違法情事,如於統一法令之適用方面已無助益,或對被告並無非常上訴利益者,既已失非常上訴統一法令適用之目的或法律救濟之附隨實效,即不具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原判決所以駁回本署之非常上訴者,無非以按非常上訴審,應以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原確定判決縱有違法情事,如於統一法令之適用方面已無助益,或對被告並無非常上訴利益者,既已失非常上訴統一法令適用之目的或法律救濟之附隨效益,即不具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原確定判決縱有違法情事,如於統一法令之適用方面已無助益,或對被告並無非常上訴利益者,既已失非常上訴統一法令適用之目的或法律救濟之附隨效益,即不具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又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請准給與非常上訴理由書一份。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原確定判決縱有違法情事,如於統一法令之適用方面已無助益,或對被告並無非常上訴利益者,既已失非常上訴統一法令適用之目的或法律救濟之附隨效益,即不具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自應認提起之非常上訴為無理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貳、本院查:按對非常上訴判決提起非常上訴,必須該非常上訴判決本身有違背法令之非常上訴理由;不得以對原確定判決之非常上訴理由,作為對非常上訴判決之非常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非常上訴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445條第1項規定,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四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非常上訴係對於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自明;若判決尚未確定,即無對之提起非常上訴之餘地,又得上訴之案件,因被告死亡未經送達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案件如係由軍事法院判決確定者,縱有違背法令情形,應由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並無提起非常上訴之權。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裁定已無非常上訴理由所指之違背法令情形,非常上訴意旨對原裁定提起非常上訴,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6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非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關於非常上訴之補充決議』,將得提起非常上訴之範圍侷限在對被告不利之判決,並對非常上訴增列諸多法條所未規定之條件,超越法律之規定,自行立法擴張法院權限,並將原非常上訴之立法目的予以更易,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違背上開非常上訴程序之目的,或另有其他補救之道,即不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開規定,亦顯見我國非常上訴制度,係以糾正違法裁判、統一法律適用為主旨,至救濟被告之利益並非非常上訴之主要目的,『利或不利於被告』應至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提起非常上訴,固應對於違法之確定判決為之,但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實體判決同一之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得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七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同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其調查之資料,原則上祇限於原判決與非常上訴理由書所附加之資料,此外,非常上訴審別無蒐集或調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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