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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7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尿液檢體縱未達檢驗標準,尚非難謂排尿者無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亦有衛福部食藥署94年4月19日管檢字第0940003842號函文可徵。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球桿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之身體受有上開之傷害,顯未予尊重他人之身體法益,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坦承犯行,而坦承犯行並未明文規定須犯罪之初為之,只要坦承犯行,其態度並非難謂良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至派出所報案,後因簽證即將到期,不得不離台返回大陸地區,被告為挽救婚姻,甚至寫信予彰化縣縣長,無奈原告回應無意維持婚姻關係等語,要屬有據,應可採信,是被告離家非難謂無正當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因此,尿液檢體縱未達檢驗標準,尚非難謂排尿者無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六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用水乃買受房屋之重要考量,買受之房屋如無水可用,非難謂無重大瑕疵,乃原告因此解除買賣契約,應認有理由,契約一經解除,則被告自負有返還價金之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縱尿液檢體安非他命濃度未達最低可定量濃度,但尿液中外檢出安非他命可能因個人體質、代謝差異等因素造成,非難謂無服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亦有同局95年2月20日管檢字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縱尿液檢體安非他命濃度未達最低可定量濃度,但尿液中外檢出安非他命可能因個人體質、代謝差異等因素造成,非難謂無服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亦有同局95年2月20日管檢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調解程序中調解亦未成立調解,被告對告訴人無賠償之意,且對本案欠缺悔改之意,原審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無再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毆打人體易致命部位之頭部,且毆打之力道非輕,原審僅判處被告拘役15日,並諭知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無再行研求之餘地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原裁定附表數罪,除編號2為妨害自由案件外,均為詐欺案件,且附表編號1、3之判決內容,二者為相牽連案件、犯罪行為數人、方法相似,日期為2日之差,非難謂同一且連續之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也未向告訴人李婉琪表示歉意,犯後態度欠佳,原審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無再行研求之餘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縱尿液檢體安非他命濃度未達最低可定量濃度,但尿液中外檢出安非他命可能因個人體質、代謝差異等因素造成,非難謂無服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亦有同局95年2月20日管檢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9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未能斟酌告訴人於法庭中表示希望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之意見,僅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實無以收警惕之效,故原審所量刑度實有過輕,尚非難謂無再行研求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玉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尿液檢體縱未達檢驗標準,尚非難謂排尿者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原審疏未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勢及損害、雙方和解情形等情狀,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以每日1千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無再行研求之餘地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告發人對自身所受損害及被告簡金榮之犯行必定有所了解,其意見當對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及量刑有所影響,原審未傳喚告發人,俾其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非難謂全無瑕疵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並未與本案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交付之帳戶共2個,而本案之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動輒數十萬、數百萬元,損失非輕,原審係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似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非難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表示尿液中藥物濃度高於或等於閾值,可確認曾服用該藥物;未達檢驗標準之尿液檢體,雖經判定為陰性,但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0條排除同法第15、18條限制之規定,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所供案發當時變電室之屋頂確存有一個人可以進出之破洞一情應屬非虛,而此既為被告所知悉,則其選擇自該破洞進入變電室,以避免使用破壞門鎖之方式將較易遭人發覺,已非難謂與常情有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玉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尿液檢體縱未達檢驗標準,尚非難謂排尿者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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