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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本院前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處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得易刑);13.洗錢防制法,共3罪,經本院前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各處有期徒刑9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894,000元17,850元5李家銜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雖對系爭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卷第113頁),原法院若以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下稱第2次駁回上訴裁定),相對人對第2次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即應連同訴訟救助聲請狀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 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中107年7月20日駁回上訴裁定(下稱系爭駁回上訴裁定)係於107年7月24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4號卷第47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嗣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00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605號判決駁回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66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再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785號判決駁回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原審駁回上訴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原審駁回上訴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原審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下稱更審判決)駁回其訴、本院109年度判字第448號判決(下稱駁回上訴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4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第一審法院未將再抗告人對駁回上訴裁定所提抗告連同訴訟救助聲請送由第二審法院處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駁回上訴裁定,尚有未合等詞,爰廢棄系爭撤銷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由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經最高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 法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 法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在案。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9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受刑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在第一審之訴及其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系爭駁回上訴裁定),其雖於12月8日提起抗告,然原審法院以系爭駁回上訴裁定係於11月25日送達,其所提抗告已逾抗告之法定期間,於12月24日裁定駁回其抗告,然其記得系爭駁回上訴裁定係於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核閲被告於113年6月12日上訴狀內容,亦難認定係對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意,則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之裁定,經加計在途期間1日,已於113年6月20日確定在案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務所,補費裁定及駁回上訴裁定,對蔡書銘律師之送達亦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關於系爭駁回上訴裁定部分:⑴本件抗告人就系爭駁回上訴裁定,係主張因不應歸責於其之事由,致遲誤抗告期間,爰聲請回復原狀,併同時補為抗告之訴訟行為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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