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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1 筆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3 條預覽 ↗
戒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駁回上訴: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裁定或判決駁回上訴。 (二)廢棄原判決:上訴有理由,經判決將原判決廢棄自為裁判,或將該案件發回原職務
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上訴審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應查明原審判決結果,如符合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通知移民署。部分駁回上訴確定、部分撤銷發回之案件,亦同。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8 條預覽 ↗
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 (三)發回更審: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86 條預覽 ↗
訴訟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駁回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判決駁回上訴者。 (二)撤銷原判決: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18 條預覽 ↗
訴訟案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駁回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判決駁回上訴者。 (二)撤銷原判決: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1 條預覽 ↗
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 (三)發回更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預覽 ↗
十三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駁回上訴或抗告之裁定,應包括本院自行認定上訴或抗告不應許可而駁回之裁定,及維持原法院認抗告不應許可而為駁回裁定之裁定在內。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7 條預覽 ↗
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者。 (三)發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2 條預覽 ↗
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 (三)發回更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6 條預覽 ↗
訴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 (三)發回更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00 條預覽 ↗
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者。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者。 (三)發
刑事訴訟法第 372 條預覽 ↗
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預覽 ↗
二十一 (駁回上訴效力之阻卻) 上訴逾期,經上訴法院判決駁回後,如原審法院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回復原狀,業經確定者,上訴法院仍應受理上訴。上訴並未逾期,由於原審法院漏未將上訴書狀送
刑事訴訟法第 457 條預覽 ↗
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6 條預覽 ↗
告於第三審而駁回之裁定為限。如原法院係以其他理由駁回上訴或抗告者,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三)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 條預覽 ↗
程序及撤銷停止審理程序之案件。 (四)原懲戒法庭駁回上訴或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 249 條預覽 ↗
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最高行政法院依前項規定駁回上訴者,得各處上訴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一百零七條第五項及第七項前段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規定表明上訴理由或補具上訴理由書,而於原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前補正者,其程序之欠缺即已補正,原法院不得以當事人逾期補正,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軍事審判法第 229 條預覽 ↗
受託軍事審判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軍事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4 條預覽 ↗
: (一)聲請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原法院駁回上訴或抗告。 (三)原法院於抗告後更正原裁定或添具意見書。 (四)訴訟或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聲明或聲明異議。但別有規定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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