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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符合 10 筆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引用這個案號的判決30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6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罪予以分論併罰,具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蓋被告係一行為觸犯前揭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斷,請參照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73年度台上字第362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95年度台上字第708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決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迥異(參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例意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異(參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例意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迥異(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一行為偽造並行使2人名義之文書,侵害數個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異罪(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9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單純一罪: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多張票據時,其被害法益仍屬單一,應論以單純一罪(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於同一時地偽造如附表編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故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多張票據時,其被害法益仍屬單一,應論以單純一罪(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地籍管理之正確性;(二)另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異(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陳仕展、陳昱翰之富資公司董事會決議錄、董事會簽到簿之同類文書,其被害法益亦仍僅1個,而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計算其法益,並無想像競合犯之適用(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決意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迥異(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異(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論以數罪併罰(另見原審卷第46頁公訴檢察官之意見),然竊盜屬財產法益,於同一時間、地點,出於單一犯意而以一行為竊取不同被害人之財物,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按若基於一次決意,以一行為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侵害數個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95年度台上字第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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