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0.10.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 10800288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8.10.22 修正)》 為辦理法官職務評定相關事宜,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依法官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發布法官職務評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嗣經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及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數度修正。 因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法官法已刪除第三十一條有關法官全面評核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刪除相關文字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新
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為依據;辦理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 平時考評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就受評人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之優劣事蹟詳予記錄。 平時考評應由下列人員辦理: 一、一、二審法院院長之平時考評,由司法院院長辦理。但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院長之平時考評,得交由該院院長辦理。 二、各級法院法官之平時考評,由其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 受評人調離原辦事務所在法院或機關時,其平時考評紀錄應密送新職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