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0.11.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10704535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3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07.11.30 修正)》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係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茲為強化地方立法機關議事運作之透明度及對民眾之資訊提供,爰修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之公開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二、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