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18 次修法(0.03.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908057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2、3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告第 34-5 條第 6 項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立法總說明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五修正總說明(109.03.31 修正)》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原由臺灣省政府於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發布施行,及配合精省由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行訂定發布後,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推動行政院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及修正「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內容,爰修正本細則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五,其要點如下: 一、因公有土地資源有限,考量未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協助大量興辦社會住宅,且其土地來源具有多樣性,為因應各種可能之情形,強化土地使用效率,提高社會住宅興建量能,增訂第三項行政法人興辦第一項設施使用之非公有土地,得準用公有土地酌予提高法定容積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二) 二、調整能源管理之獎勵項目與容積獎勵額度,及增列捐贈產業空間有條件免計入容積,以因應企業對產業空間之需求,促進工業區更新。(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