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5 次修法(107.07.0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107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及第 3 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

立法總說明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修正總說明(107.07.06 修正)》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 有鑑於民眾對於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重視,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新建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容積獎勵需求,配合放寬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得單獨申請評估結構安全性能類別,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者,得單獨申請評估結構安全性能類別。(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結構安全單項評估機構之申請資格。(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