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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1 次修法(112.12.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60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6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六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2.12.29 修正》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自八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九次修正。茲為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劃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將興櫃戰略新板與一般板市場整併為單一興櫃市場,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興櫃戰略新板與一般板市場整併,爰修正本準則刪除「戰略新板興櫃公司」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興櫃戰略新板與一般板市場整併實施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爰明定本次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