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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2 次修法(115.03.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50130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7、18、21、35、45、58-1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四、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六至附表九、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十至附表十三、第 39 條條文之附表十五、第 4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七至附表十九、第 46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一、第 54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二、第 55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四至附表二十七、第 56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一、附表三十二、第 60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六、附表三十六之一、第 62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七

立法總說明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四、第二十二條附表六至附表九、第二十八條附表十至附表十三、第三十九條附表十五、第四十三條附表十七至附表十九、第四十六條附表二十一、第五十四條附表二十二、第五十五條附表二十四至附表二十七、第五十六條附表三十一、附表三十二、第六十條附表三十六、附表三十六之一、第六十二條附表三十七修正總說明(115.03.26 修正)》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自八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二十次修正。茲為加強外國發行人募資管理與資訊揭露、簡化外國發行人受讓分割程序、一致化國內外公司年報管理及放寬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採行總括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之條件等,爰修正本準則及相關附表。本次共計修正七條條文及二十八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外國發行人辦理募資計畫變更之實務作業流程,修正募資計畫變更之作業程序規定;為加強外國發行人募資管理與資訊揭露,規範因受讓分割而發行新股得免對外公開發行,惟後續應洽請原主辦承銷商評估對公司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及外國發行人發生註冊地國規定應即時公告之重大事項,應同步於我國辦理資訊申報。(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 二、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修正,第一上市(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修正有關公開說明書中財務報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為與國內公司之年報有一致性管理,規範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之年報申報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四、為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發展,考量我國國際債券市場主要發行人為國際金融機構,現行國際金融機構金控化已為發展趨勢,且其全球營運及資金管理多由各區域重要分行負責,放寬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採總括申報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三條附表十八、第四十五條附表二十及第四十六條附表二十一) 五、其他配合修正事項及完善附表內容: (一)配合經濟部組織調整,修正本準則所列該部所屬單位名稱。(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之一) (二)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企業併購法等相關規定,修正相關附表內容。(修正第十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四、第二十二條附表六至附表九、第二十八條附表十至附表十三、第三十九條附表十五、第四十三條附表十七及附表十九、第五十四條附表二十二、第五十五條附表二十四至附表二十七、第五十六條附表三十一、附表三十二、第六十條附表三十六與附表三十六之一及第六十二條附表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