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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14 次修法(0.08.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76087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修正總說明(105.08.12 修正)》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七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為配合精緻國民教育推動成效,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並配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學現場所需及人力調度彈性,部分組長及副組長職務適度放寬資格;另審酌本準則係規範最低教師員額編制,增列各地方政府得另訂更優於本準則規範之教師員額編制規定,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並明定本準則規範之班級類型為普通班。(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國民小學組長專任及兼任資格、明定國小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及依級別高低順序調整營養師職稱及增加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國民中學組長專任及兼任資格,並依級別高低順序調整營養師職稱。(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教師員額編制另定優於本準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