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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17 次修法(112.12.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459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修正總說明(112.12.18 修正)》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七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原名稱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嗣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名稱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名稱為本準則。本準則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因應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將本準則原授權訂定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至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另為賦予學校行政組織設置之彈性,及反映教學現場教師員額編制需求,得從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方式,配置學校所需之教師員額,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準則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學校行政單位設置之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增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得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並修正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理教師員額編制推動期程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