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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16 次修法(0.07.0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76914B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7.07.06 修正)》 現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七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修正發布。因應國中落實專長授課之需求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公布後,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設算方式調整,爰修正本準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有關國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全校教師員額編制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