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次修法(0.08.0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75321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修正總說明(106.08.03 修正)》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七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修正發布。現為配合一般性補助款自一百零六年度起業調整「地方政府一般教育經費試算項目及公式原則」,增加國民小學「班級數未達九班,即增置一名教師」之經費設算,故須配合修正相關員額編制之規定;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刪除相當職級人員兼任組長、副組長之規定;再者,配合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制定公布之學生輔導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有關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之規定;復因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三條之附表一明定國中小圖書館之設立及組織基準應依本準則訂定,故增列有關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之相關規定;另因應一百零八學年度推動實施新課綱所需增加彈性師資人力需求,併同調整員額控留比率之相關規定;審酌銓敘部表示國民中學組織結構之合理性尚無增置副組長職稱列等,及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爰刪除國民中小學組長、國民中學副組長得由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及國民中學副組長得由職員專任之規定;考量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實際需求,如部分班級規模較小之學校宜因地制宜予以彈性規範,故增訂職員員額編制得另定規定。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國民小學教師員額編制、專任與兼任輔導教師設置人數與期程及教師專任員額控留比率之規定;刪除相當職級人員兼任組長之規定;增訂圖書館專業人員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國民中學專任與兼任輔導教師設置人數與期程及增訂圖書館專業人員之規定;刪除國民中學組長、副組長得由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及副組長得由職員專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職員員額編制另定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五條)
- 第 19 次修法(115.07.15)
- 第 18 次修法(115.04.29)
- 第 17 次修法(112.12.18)
- 第 16 次修法(0.07.06)
- 第 15 次修法(0.08.03)
- 第 14 次修法(0.08.12)
- 第 13 次修法(0.03.14)
- 第 12 次修法(0.10.05)
- 第 11 次修法(0.07.06)
- 第 10 次修法(98.10.30)
- 第 9 次修法(97.07.04)
- 第 8 次修法(96.03.21)
- 第 7 次修法(94.06.23)
- 第 6 次修法(88.12.10)
- 第 5 次修法(88.08.19)
- 第 4 次修法(87.08.19)
- 第 3 次修法(85.01.10)
- 第 2 次修法(84.03.22)
- 第 1 次修法(70.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