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18 次修法(115.04.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5550119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5.04.29 修正)》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原名稱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名稱為現行名稱及全文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另因學生輔導法第十條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該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人。二、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配合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規定及逐年配置基準,爰修正本準則第三條、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及逐年配置基準表。(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與逐年配置基準表。(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