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0.05.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4085114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4.05.29 修正)》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因司法院業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七條規定,增訂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者(即符合參加另予評定者),如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獎金之規定,為求法官、檢察官之一致性,爰修正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條文,增訂相關規定,並明定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