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5 次修法(0.03.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5085043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修正總說明(105.03.18 修正)》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本次係檢討實務運作情形,並為求檢察官與法官職務評定規範之一致性,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評定年度內因公傷病請公假或請延長病假期間未達六個月者,該請假期間計入任職期間辦理職務評定,及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停止職務、撤職、休職等處分,其未實際執行職務期間不得併計為職務評定之任職年資。(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修檢察官職務評定「應」或「得」評列未達良好之要件,另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增訂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如於受刑事判決處罰或懲戒、職務監督等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於其受判決處罰或受處分確定當年度之職務評定,即不應再採為考評參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如於該刑事處罰確定當年度,又認屬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不得晉級亦不給與獎金,其效果等同評列為未達良好,為配合增訂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增訂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修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職務評定審議會議事規則,及增訂檢察官資遣案件提送該審議會辦理初評。(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參照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各檢察署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會議之紀錄、錄音、錄影之歸檔方式及幕僚作業單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檢察官職務評定及救濟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依該法授權訂定之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法務部得逕予變更檢察官職務評定結果,為期明確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參照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明確規範參與辦理職務評定人員於職務評定案件中,嚴守秘密之義務。(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八、增訂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適用於法務部尚未核定之職務評定案件。(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