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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 12 次修法(115.08.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一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字第 115000417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5.08.11 修正)》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發布,嗣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係配合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修正,增訂主管機關辦理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操作能力測驗之規費規定,依報考該測驗之不同類別,收取不同費用,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二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2 條

  1.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第一階段測驗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階段測驗: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高級運轉員: 1.持有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未持有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 核子反應器運轉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操作能力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3.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接受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鑑定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4.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1.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或再鑑定測驗第一階段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第二階段測驗費為報考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元,持有運轉員執照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持有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員執照測驗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