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109.05.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9020048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0、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5.25 修正)》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八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係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起整併改制為交通部鐵道局後,為建構綠色、智慧之公共運輸,強化鐵道營運監理作為及輔導國內鐵道相關產業發展,配合業務轉型將「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修正為「鐵道發展基金」,俾利業務推動所需、提升業務效能,擴增必要之業務範疇,期以優質軌道運輸之共同創造者為使命,戮力建設及監理我國優質軌道運輸服務,達到建設快捷便利、環境永續之軌道系統,以及監督管理穩定可靠、安全舒適軌道服務之願景,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交通部鐵道局業務轉型將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修正為鐵道發展基金。(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二、修正鐵道發展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