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04.10.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40200885A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4.10.27 修正)》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茲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及立法院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八屆第七會期交通委員會第十二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高鐵財務解決方案」,由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參與增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因應其他相關投資需求,爰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之來源。(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修正本基金之用途。(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