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115.08.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150201499A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5.08.07 修正)》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茲為配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及公路法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之制定公布,將交通部觀光局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十條) 二、配合公路法之修正公布,將汽車燃料使用費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修正條文第十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新
-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 三、鐵道發展基金:本部鐵道局。 四、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署。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本部鐵道局。
-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比例。
舊
-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 三、鐵道發展基金:本部鐵道局。 四、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局。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本部鐵道局。
-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比例。
第 10 條
新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收入。 (四)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三)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四)高速鐵路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平穩機制專戶之撥款。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受贈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本部觀光署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二)後續年度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舊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 (四)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三)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四)高速鐵路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平穩機制專戶之撥款。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受贈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本部觀光局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二)後續年度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