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111.11.0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110201864A號令修正發布第 1、3、5、10、11、17-1、22 條條文;除第 1、3、5、10、11 條規定自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21001499 號令發布「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0 條第 4 款第 3 目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11.03 修正)》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臺鐵局)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臺鐵局既存之短期債務,為協助該公司健全財務及永續經營,於交通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之設立目的,於本基金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三條) 二、增訂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管理機關。(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四、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五、本次修正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應配合自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