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次修法(114.01.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九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300371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附件二、附件六十三之一、附件六十七
立法總說明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4.01.09 修正)》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為提供更符合使用者需求與安全的無障礙交通環境,針對車輛設備規格如車輛設置束縛帶、背擋、扶手、輪椅區、醫療電動代步器上低地板大客車限制條件、輪椅空間內不得設置折疊椅、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統一規範,另考量大客車美學及車輛應使用公共圖標之一致性,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車輛規格規定(修正附件二) 二、修正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修正附件六十三之一) 三、修正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修正附件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