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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16 次修法(114.12.0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四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4501600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附件二、附件六十三、附件六十三之一

立法總說明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4.12.04 修正)》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將「博愛座」修正為「優先席」,及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訂定優先席圖示,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項下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附件二、車輛規格規定」、「附件六十三、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附件六十三之一、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等三項檢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