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113.05.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六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350056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及附件二、附件三之三、三之四、附件九之二、附件二十三之二、附件二十四之一、附件二十七、附件二十七之一、附件二十八之一、附件四十二之三、附件四十二之四、附件四十七之一、附件四十七之二、附件四十八之二、附件四十九、附件四十九之一、附件五十之一、附件五十之二、附件五十一之二、附件六十三之一、附件七十、附件七十一、附件七十六、附件八十、附件八十之一、附件八十一、附件八十二、附件八十三、增訂附件十四之一、附件四十九之二
立法總說明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3.05.06 修正)》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為提升國內車輛安全性及保障國人行的安全,交通部接軌國際持續調和聯合國 UNECE 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訂定車輛安全法規實施,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車輛規格規定。(修正附件二) 二、修正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修正附件三之三及三之四) 三、修正聲音警告裝置(喇叭)安裝規定。(修正附件九之二) 四、新增機車客座扶手與腳踏板規定。(新增附件十四之一) 五、修正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修正附件二十三之二) 六、修正機車控制器標誌。(修正附件二十四之一) 七、修正間接視野裝置。(修正附件二十七及附件二十七之一) 八、修正輪胎。(修正附件二十八之一) 九、修正動態煞車。(修正附件四十二之三及四十二之四) 十、修正轉向系統。(修正附件四十七之一及四十七之二) 十一、修正安全帶固定裝置。(修正附件四十八之二) 十二、修正座椅強度。(修正附件四十九及四十九之一) 十三、新增座椅強度。(新增附件四十九之二) 十四、修正頭枕。(修正附件五十之一及五十之二) 十五、修正門閂/鉸鏈。(修正附件五十一之二) 十六、修正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修正附件六十三之一) 十七、修正車道偏離輔助警示系統。(修正附件七十) 十八、修正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修正附件七十一) 十九、修正車速限制機能。(修正附件七十六) 二十、修正車輛低速警示音。(修正附件八十及八十之一) 二十一、修正氫燃料車輛整車安全防護。(修正附件八十一) 二十二、修正氫儲存系統。(修正附件八十二) 二十三、修正氫儲存系統組件。(修正附件八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