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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12 次修法(113.08.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350080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及附件二、附件三之三、附件三之四、附件十七、附件八十六、增訂附件三之五、附件九十五、附件九十六、附件九十七、附件九十八

立法總說明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3.08.07 修正)》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五月六日。為提升國內車輛安全性及保障國人行的安全,交通部接軌國際持續調和聯合國 UNECE 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訂定車輛安全法規實施,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車輛規格規定。(修正附件二) 二、修正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修正附件三之三及三之四) 三、新增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新增附件三之五) 四、修正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聯結裝置靜態強度。(修正附件十七) 五、修正後方碰撞燃油箱之火災防止。(修正附件八十六) 六、新增車輛前方結構之行人碰撞防護性能。(新增附件九十五) 七、新增網路安全及網路安全管理系統。(新增附件九十六) 八、新增軟體更新及軟體更新管理系統。(新增附件九十七) 九、新增事件資料紀錄器。(新增附件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