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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 15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45012768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附件三之五、附件四十七之二、附件六十一、附件七十六、附件九十一、附件九十三、附件九十四及增訂附件四十七之三、附件一百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45016119 號書函勘誤第 14 條附表缺漏附件

立法總說明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為提升國內車輛安全性及保障國人行的安全,交通部接軌國際持續調和聯合國 UNECE 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訂定車輛安全法規實施,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項下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修正附件三之五) 二、修正轉向系統。(修正附件四十七之二) 三、新增轉向系統。(新增附件四十七之三) 四、修正機械式聯結裝置安裝規定。(修正附件六十一) 五、修正車速限制機能。(修正附件七十六) 六、修正燈光訊號裝置。(修正附件九十一) 七、修正反光裝置。(修正附件九十三) 八、修正盲點警示系統。(修正附件九十四) 九、新增小型汽車之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新增附件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