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113.01.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250122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附件三之三、附件三之四、附件五十二之二、附件七十四、增訂附件五十六之四、附件八十之一、附件九十一、附件九十二、附件九十三、附件九十四
立法總說明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3.01.05 修正)》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為提升國內車輛安全性及保障國人行的安全,交通部接軌國際持續調和聯合國 UNECE 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訂定車輛安全法規實施,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修正附件三之三及附件三之四) 二、修正非氣體放電式頭燈。(修正附件五十二之二) 三、修正電磁相容性。(修正附件五十六之三) 四、新增電磁相容性。(新增附件五十六之四) 五、修正 LED(發光二極體)光源。(修正附件七十四) 六、新增車輛低速警示音。(新增附件八十之一) 七、新增燈光訊號裝置。(新增附件九十一) 八、新增道路照明裝置。(新增附件九十二) 九、新增反光裝置。(新增附件九十三) 十、新增盲點警示系統。(新增附件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