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11.09.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150125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附件六十四之一
立法總說明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1.09.27 修正)》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為提升國內車輛安全性及保障國人行的安全,交通部接軌國際持續調和聯合國 UNECE 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訂定車輛安全法規實施。茲為提升國內電動車輛之動力電池安全性,經檢討後參考聯合國 UNECE R100.2 車輛安全法規,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適用車種範圍表」附件六十四之一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