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5.09.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5501181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7、29 條條文;增訂第 6-1、17-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9.06)》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其後經歷二次修正。為加強大客車安全管理,自一百零一年起陸續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核定申請甲、乙類大客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底盤車型式登錄審查、國內車輛製造廠、底盤車製造廠及車身打造廠初次申請審驗其申請者資格證明及規格技術文件審查、國內大客車製造廠自主設計開發技術能力文件資料審查等相關審驗補充作業規定,為利處理制度之法制化,將現行審驗補充作業規定納於本辦法明文規定,有其必要,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合計共五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相關申請者申請大客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底盤車登錄審查、初次申請審驗申請者資格文件審查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 二、品質一致性核驗增訂現場核驗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