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9.12.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85601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總說明(109.12.31 訂定)》 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依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法第十條第三項,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試辦香蕉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及其保險費之補助,爰訂定「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計二十六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保險之保險種類與給付項目、試辦地區範圍、保險人、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第二條至第六條) 三、本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保費繳納方式與效力、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契約終止與保費處理、不予承保與不負賠償責任事項及理賠審查基準。(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四、本保險之保險費補助對象、比例、額度上限、補助申請程序、核發、撤銷或廢止及主管機關委任、委託辦理補助事宜。(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 五、本保險之共保、準備金、超過自留損失率與準備金不足支應之專案補助,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成立後依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辦理。(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六、停止辦理本保險及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保險業務之處理。(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二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