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2.01.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150650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5、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3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14 條、第 15 條序文、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1.12)》 為穩定種植香蕉農民之收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香蕉收入保險,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歷經兩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十月五日。茲為配合保險費補助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有關保險費補助申請人應附文件,增列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為鼓勵專業蕉農投保,帶動整體投保率,針對投保香蕉田區具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同一要保人總投保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者,提高保險費補助比率至百分之六十。(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因應補助程序實務作業之需,規範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協助核撥補助款。(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就不予補助情形中,有關投保香蕉田區之土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部分,具體規範其範圍態樣。(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五、修正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