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0.07.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05064606A號令修正發布第 3、14、19、20、22~24、26 條條文;刪除第 18、21 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7.14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穩定種植香蕉農民之收入,辦理香蕉收入保險,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因應本保險試辦實務,以及農業保險法施行後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本保險修正基層農會受理農業保險業務後交由農險基金辦理再保險,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計十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列試辦縣市。(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主管機關保險費補助款核撥及保險人保險費結餘款撥付對象、刪除中華民國農會辦理本保險業務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三、刪除共保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修正行政管理費核撥對象分配比率及超額損失負擔主體。(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五、刪除超額理賠專案申請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