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4.12.2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 11461258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4.12.29 修正)》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配合農業部非洲豬瘟防疫,為周延實務管理需求,確保畜牧場落實廚餘蒸煮程序及維持資料傳輸正確性,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附表,增訂編號七、廚餘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之再利用機構應一定期限內設置蒸煮設施(備)設置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維持系統正常運作及校正、故障報備等相關管理規定,並明定逾期未完成設置之法律效果及不得進行再利用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