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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6 次修法(115.06.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 11561097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5.06.02 修正)》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係為防範非洲豬瘟,增訂廚餘作為飼料用途者,應於蒸煮設備設置溫度監測及影像攝影系統。配合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已明定廢塑膠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及其再利用管理方式,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附表,刪除關於廢塑膠作為固體再生燃料(SRF) 原料之相關規定,避免重複規範,明確法規適用範圍,並考量廢塑膠直接作為輔助燃料之工廠設備運作特性及處理效能,爰修正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