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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次修法(113.05.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 11361083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3.05.01 修正)》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二月九日。茲配合實務管理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附表,為推動產業界及工程單位優先使用玻璃再生粒料為原料,修正編號三廢玻璃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粒料等再利用用途,使廢玻璃再利用用途多元化。另為周延實務執行廢棄物燃料化之推動工作,透過精進固體再生燃料製造管理,修正編號四廢塑膠作為固體再生燃料相對應之設備及運作管理規定。及考量並確保廚餘堆肥過程之環境衛生及堆肥產品品質,修正編號七廚餘之再利用管理方式,增訂廚餘或經混合畜牧糞尿,以厭氧發酵處理後,產生之沼渣液及沼液之再利用管理方式,參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生物質再利用管理方式等規定,增修廚餘作為有機肥料用途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