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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年台非字第 19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4 年 06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87、892、934 頁

有罪之判決書,其認定事實、所敘理由及援用科刑法條均無錯誤,僅主文論罪之用語欠周全,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難謂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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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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