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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4 年台非字第 190 號

日期 84 年 06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有罪之判決書,其認定事實、所敘理由及援用科刑法條均無錯誤,僅主文論罪之用語欠周全,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難謂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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